8万多个“泰达币”引发的纠纷_男子委托同学转款给亲人三天后却“不翼而飞”

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

4月12日,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(成都互联网法庭)获悉,成都互联网法庭挂牌成立一周年之际,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,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网络服务、互联网金融、网络名誉侵权等内容。

其中,在一起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中,常年在国外的曾某,委托同学谢某给亲人转款,却不料三天后,转的8万多个“泰达币”不翼而飞,曾某一怒之下将谢某告上法庭。

记者了解到,曾某常年在国外工作,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导致回国时间变长,为国内亲人能尽快使用钱款,委托谢某帮助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。

两人系同学关系,2021 年10月20日曾某将手中持有的80203个泰达币转至谢某“imToken”钱包账户,委托谢某将泰达币卖掉,并将交易所得人民币交给曾某家人。

谢某确认收到曾某80203个泰达币,但三天后该笔泰达币丢失,无法查明该笔虚拟货币去向。

曾某认为,他与谢某形成了委托关系,谢某有义务保管好该笔财产,但谢某却将该笔财产丢失给曾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,谢某应对此损失负全部责任,故起诉至法院。

法院认为,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,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2017年9月4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工商总局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公告载明:“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、流通,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、以太币等所谓的‘虚拟货币’,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嫌非法发售代币、票券、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。”

2021 年9月15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外汇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 号),通知载明: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;涉嫌破坏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”
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、公告,法院认为,该案所涉泰达币是一种网络“虚拟货币”,曾某曾某委托谢某谢某操作交易“虚拟货币”的行为,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,在我国不受法律的保护,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,故曾某的诉求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”该法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曾某委托谢某交易“虚拟货币”的行为,实质上是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,极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影响经济正常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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